A某在B工厂处挂职质量安全负责人,A称与B通过合同的形式约定了质量安全负责人资质“租用费”。但双方结束合作后,B否认曾与A签订租赁合同并拒绝支付这笔租用费。A将B告上法庭,但A却因行为违法,败诉了。
近日,这则“挂职”质量安全负责人的离奇纠纷案曝光,在业内引发热议。
这起案件不仅创下了化妆品业内“首例”,更映射了质量安全负责人稀缺背后,催生的种种乱象,有行业人士预测,“以后和质量安全负责人相关的官司,估计会越来越多。”也有人认为,今后针对质量安全负责人的监管会更加密集。
(资料图片仅供参考)
“挂名兼职”质量安全负责人
从“互利合作”到“对簿公堂”
根据中国裁判文书网显示,2019年2月22日,原告唐**与被告广州***化妆品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李**通过微信聊天,双方对原告入职的待遇、借用质量负责人资质等进行了明确的约定。
具体的,根据裁判文书,该案件被告提供的当天微信聊天记录显示:
中国裁判文书网截图
李**称:“唐工,社保我们公司可以买,工资9000元一月加年底奖金。质量负责人要用你的名”;
唐**称:“李总, 质量负责人名可以挂我的,质量体系需要另外找个人来做 ”;
李**称:“好可以”。
根据裁判文书,原告唐**称,2019年4月5日,被告为顺利获取《化妆品生产许可证》资质及长期从事化妆品生产,提议租用原告资质。基于此,双方以签署《劳动合同》的外在形式约定租赁资质事宜,协议明确被告每月向原告支付租用费4000元。2021年4月28日,被告通知原告不再租用其资质。
按照原告的说法,截至被告更换质量负责人,被告租用原告资质时间累计25个月,产生租用费合计10万元,但原告向被告主张这笔租用费用时,被告拒绝支付。因此,原告唐**将被告告上法庭。
中国裁判文书网截图
被告辩称,与原告唐**从来未签订任何租赁合同,也不存在任何租赁关系。该合同是唐建华自行拟定,盗盖被告公司公章擅自伪造的。
广东省广州市白云区人民法院经查认为,原、被告通过微信聊天确认每月9000元的报酬系包括了原告出借质量负责人资质的义务。原告虽然提交了与被告签订的《劳动合同》,但是没有证据证明原告因该份《劳动合同》额外增加了工作量。
中国裁判文书网截图
并且,“ 最重要的是,根据微信聊天记录,原告仅出借质量负责人资质,明确‘质量负责人名可以挂我的,质量体系需要另外找个人来做",也即原告并未实际负责被告的产品质量,明显违反法律的规定,即使双方存在相关的约定,亦属于无效约定, 原告无权要求被告支付涉案费用,更遑论要求被告承担违约责任。” [page]
因此,原告主张被告向其支付每月4000元资质租赁费合计10万元并支付违约金等主张,因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被广东省广州市白云区人民法院依法全部予以驳回。
值得注意的是,“化妆品生产企业质量负责人”与“质量安全负责人”属同一性质,前者是行业以前的叫法。唐**因不服广东省广州市白云区人民法院的判决,后向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最终, 二审法院通过立案和审查后,驳回了原告唐**的上诉,维持原判 。
质量安全负责人“挂名兼职”属违法
最高面临5年禁业
对于上述纠纷案,多个行业人士都认为是典型的因“打擦边球”而发生的“扯皮”事件。但对于判决结果没有提及处罚,不少人也有疑惑,“挂名兼职”违法吗?
对此,仪美尚知识产权导师刘奕岑律师表示,在民事合同纠纷中,法院不会去处理行政违规以及行政处罚的事情。
“但是法院有提到‘双方曾约定租用唐建华质量负责人资质,但质量安全等工作却由他人负责,该约定也明显违反行政法规的规定,规避质量安全负责人设立及其职责的规范,应属于无效约定。"所以, 法律的确不允许化妆品质量安全负责人‘挂名兼职" 。”
《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截图
刘奕岑律师进一步表示,根据《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第六十一条的规定,由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负责进行行政处罚,“未依照本条例规定设质量安全负责人”的,情节严重者,责令停产停业、由备案部门取消备案或者由原发证部门吊销化妆品许可证件, 对违法单位的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以其上一年度从本单位取得收入的1倍以上2倍以下罚款,5年内禁止其从事化妆品生产经营活动 。
目前,行业内的“挂名兼职”通常是找一个具有该资质的人挂名该职位,这个人甚至在多个公司都作为质量安全负责人的岗位,但实际并不履行《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规定的相关工作,也不在公司内承担任何工作内容,对于该类型的“挂名兼职”属于法律禁止的情形。
化妆品违禁词网创始人李锦聪直言,所谓的“挂职”质量安全负责人,未能时刻关注注册备案人的实际生产经营全过程,一旦出现问题,责任又不可转移,“说白了这就是一个坑,也是一场赌博。”
可授权≠可“挂职”
质量安全负责人至少出现7万缺口
据了解,对于质量安全负责人“挂名兼职”,也有不少人将其与“质量安全负责人可授权他人代为履行其职责”混为一谈。
国家药监局官网截图
原因是,根据国家药监局发布的《化妆品生产经营常见问题解答(一)》,“ 质量安全负责人可以授权他人代为履行其职责。被授权人应当具有相应资质和履职能力。”“质量安全负责人应当对被授权人履行职责情况进行监督,且其应当承担的法律责任并不转移给被授权人 。”也就是“ 授权不授责 ”。 [page]
但现实中,“挂职”的质量安全负责人往往只想拿钱,不想做事,也不想承担风险,“但这种情况在法规上是不允许的。”李锦聪表示,部分企业尤其是中小企业,就是利用了质量安全负责人的“贪心”,而这些“挂职”质量安全负责人对法规和法律的认识还是比较薄弱,双方都押注“不会出问题”赌一把,不惜铤而走险,进行“挂职”质量安全负责人的合作。
事实上,质量安全负责人可“兼职”的情况仅限于化妆品注册人、备案人与受托生产企业属于同一集团公司,“如果有质量安全负责人实际在公司内作为研发人员,或者公司管理层,并在同一家公司担任质量安全负责人的岗位的话,一般法律并不禁止。”刘奕岑律师如是说到。
“ 在其位、谋其职、尽其责,敬畏法律法规。 ”质量安全负责人是一个对综合能力有极强、极高要求的岗位,相当于是“厂长+质量经理+研发总工+毒理学”。李锦聪表示,“根据我自己的经验判断,目前行业内完全有能力胜任‘质量安全负责人"一职的应该不会超过千人。所以,如果真想往质量安全负责人这个方向发展,还需加强学习法规与丰富实践经验。”
李锦聪还算了一笔账,按照全国有约 5000工厂家,7万家品牌方 ,短期内要解决7万质量安全负责人需求,对行业来说是一个非常大的挑战。
但有关质量安全负责人的种种乱象,也将倒逼监管大网进一步收紧。
国家药监局官网截图
尤其是即将于今年3月1日起实施的《企业落实化妆品质量安全主体责任监督管理规定》,不仅进一步落实了质量安全负责人的岗位职责,还引入外部监管部门对质量安全负责人履职能力的随机抽查考核机制,尽可能避免该岗位出现“空心化”。
某不愿具名的资深行业人士认为,接下来,各地对质量安全负责人的监管会越来越严。“但行业要想健康长远发展下去,治理乱象的动作也必不可少。”所以,警惕“打擦边球”的行为,否则很有可能“自掘坟墓”。
文:苇宁
责任编辑:南风